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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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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4項訂定的。根據本法,金融機構在得知或懷疑客戶或交易對象涉及資恐活動時,對其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及所在地應立即通報相關機關。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發現某個客戶進行可疑的交易,可能涉及洗錢行為,那麼該銀行應立即通報金融監管機構或执法機關。該辦法的目的是加強金融機構對資恐活動的監控和打擊,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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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