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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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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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2條的規定,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該法規的遵循。這意味著金融機構需要指派專門的負責人來協調和監督對被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所在地的通報事宜。金融機構須確保其內部有相應的組織和流程,以確保該法規的遵循和執行。有關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的更詳細內容,請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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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