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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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通報,並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補辦通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金融機構並應留存法務部調查局之傳真回覆資料。 三、金融機構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格式編製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 2.前項通報紀錄、交易憑證及年度報告,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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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3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進行通報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通報程序: - 金融機構在得知相關情報後,應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定的通報格式和方式進行通報。 - 通報應由金融機構的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指派專責主管進行審核,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通報。通報核定後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營業日。 - 若有重大緊急情況,金融機構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儘快進行通報,並補辦通報,必須依照法務部調查局所定的通報格式和方式進行。但若法務部調查局以確認方式回覆,則無需補辦通報。金融機構應保存法務部調查局回覆的傳真資料。 - 金融機構應以每年12月31日作為結算基準日,依照法務部調查局所定的格式編製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根據本法第7條所管理或持有經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3月31日前向法務部調查局提報備查。 2. 文件保存: - 前項通報紀錄、交易憑證及年度報告應以原本方式保存至少五年。 參考資料: -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最新版本) - 財政部政府資訊公開平台 (https://www.fia.gov.tw/lp.asp?ctNode=102799&mp=1)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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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