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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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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申報要求。根據這個法規,金融機構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 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金融機構應盡快完成對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檢查,並留存相關紀錄。 2. 對於經檢查確認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情況,金融機構應按照調查局所定的申報格式立即向調查局申報,並且申報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營業日。即使交易尚未完成,金融機構也應按此規定申報。 3. 對於屬於明顯重大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金融機構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向調查局進行申報,並且應補辦相關的書面資料。如果調查局已通過傳真確認收件,則不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應保留傳真資料的確認回條。 4. 申報書和傳真資料的確認回條應按照調查局的規定格式辦理。 5. 向調查局申報的資料和相關紀錄憑證的保存,應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就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5條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Recruit法令提供線上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4日,搜尋網址:https://law.sewoweb.com/Law/LawSingle.aspx?Pcode=O005004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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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5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