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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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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配置合理之人員與資源,制定及執行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之補償機制,該補償機制包括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
  2. 2.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分別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
  3. 3.第一項所稱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適當補償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申請人對參與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4. 4.信託或取得銀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於開始辦理創新實驗前完成簽訂信託契約存入足額之補償資金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並至少涵蓋創新實驗期間再加計六個月。
  5. 5.第一項之保護措施及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可以針對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時,應配置適量的人員和資源,制定並執行保護參與者的措施。此外,申請人還應預備適當的補償機制,包括使用信託或取得銀行的履約保證。這意味著申請人在進行實驗時,應提供給參與者一定的保護,並準備相應的補償金或履約保證。 2. 第二項解釋了所謂的交付信託。這指的是申請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在專用存款帳戶內設立一個信託專戶,用以提供給參與者的賠償金。 3. 第三項解釋了所謂的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這指的是申請人與銀行簽訂補償的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申請人對參與者的履約保證責任。 4. 第四項規定了信託或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根據該法條,申請人應在開始進行創新實驗之前完成信託契約或取得足夠的履約保證,並且這些保證應至少涵蓋創新實驗期間再加六個月。 5. 最後,根據第五項,如果主管機關認為第一項中的保護措施和補償機制不足,他們可以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或提高補償水平。 以上釋義的依據主要來自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本身,特別是法條第13條的內容。

  • 保證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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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配置合理之人員與資源,制定及執行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