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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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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參與者之專業性,及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 一、參與者之適合度評估。 二、創新實驗重要內容與所有風險之告知及揭露。 三、廣告及招攬活動方式。 四、爭議處理及補償。 五、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之資金保護。 六、個人資料保護。 七、資訊安全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4條無關,所以不能提供相關資料。

  • 揭露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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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人應依參與者之專業性,及創新實驗可能衍生之風險,建置下列管理機制: 一、參與者之適合度評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