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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五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 20–234

20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聲明事項: (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准內容相符情形。 (二)法令遵循情形。 二、報告內容: (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防禦與應變處理、稽核軌跡留存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主管機關要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四)其他申請人認為應報告主管機關事項。
21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 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 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
22
主管機關對於前二條報告之內容,得限期請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據實提報。
23
  1.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