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 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 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 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21條,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在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一、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況。二、發生財務、業務或人事重大變化。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並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五、媒體報導可能影響信譽。六、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例外報告。七、申請人認為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的重大事項。 根據資料,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是台灣的一項法規,目的在促進金融科技創新,並提供相關實驗規範。根據辦法第21條的規定,上述情形發生時,申請人必須在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簽署。該條列舉了七種情況,包括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況、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影響持續營運、媒體報導可能影響信譽、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以及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 這些情況都需要申請人提出例外報告,以便主管機關了解並適時採取相應措施。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的法規內容,這些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相關情況的描述,並由申請人在次一營業日簽署。具體的例外報告要求可能需要參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文及其解釋,以確定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綜上所述,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若發生特定情形,應在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及時獲得相關資訊,並能夠採取適當的措施。具體的例外報告內容及要求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條文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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