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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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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前二條報告之內容,得限期請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據實提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述第 21 條及第 22 條的報告內容,有權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進行說明。申請人應該按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報告。根據這些條款,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以便進行相應的審核和評估。申請人必須按照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資料並遵守相關的報告規定。這個法規旨在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順利進行,並提供有關當事人的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審查和決策使用。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109dede8-6230-4580-970b-17e5b698ff2b)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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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二條報告之內容,得限期請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據實提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