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前二條報告之內容,得限期請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據實提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述第 21 條及第 22 條的報告內容,有權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進行說明。申請人應該按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報告。根據這些條款,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以便進行相應的審核和評估。申請人必須按照實際情況提供所需的資料並遵守相關的報告規定。這個法規旨在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順利進行,並提供有關當事人的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審查和決策使用。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109dede8-6230-4580-970b-17e5b698ff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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