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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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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執行實地訪查時的相關要求。根據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訪查時,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申請人需要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或允許主管機關進行訪查。 根據第 2 款規定,申請人應該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並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和說明。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說明。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執行實地訪查,以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進行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申請人應該意識到這些要求並積極配合,以確保順利進行實驗。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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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