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執行實地訪查時的相關要求。根據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訪查時,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申請人需要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或允許主管機關進行訪查。 根據第 2 款規定,申請人應該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並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和說明。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說明。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執行實地訪查,以確保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進行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申請人應該意識到這些要求並積極配合,以確保順利進行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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