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3 條,申請人在延長創新實驗期間申請時,應該提交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記載以下事項: 1. 創新實驗的執行情況和已經達到的效益。 2. 延長創新實驗的理由。 3. 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 4. 實驗期間產生的爭議案件和處理情況。 5. 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的情況下,應詳細說明改善的情況。 6.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說明的事項。 如果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文件發現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者權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有效改善,則應予以駁回。 以上回答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3 條的法條內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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