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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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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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本辦法所指的書面文件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進行,前提是經過相對人的同意。同樣地,根據電子簽章法的規定,簽署或簽名也可以使用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進行,前提是經過相對人的同意。 2. 本辦法所指的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是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者。具體來說,專業機構投資人是指在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管規定下,擁有投資金額與數量之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代表客戶進行投資活動的機構,例如銀行、證券商等。高淨值投資法人則指擁有相對於一般投資者較高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的法人,例如法定代理人對自身進行投資的法人。
- 所稱名詞
- 電子簽章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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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