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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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定之。
- 2.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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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依據以下法律規定制定的: 1. 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該款規定銀行業務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其中包括放貸款項或為受委託人管理信託資金。 2.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該項規定銀行應設置風險分級及投資限制制度,並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辦理。 3.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該項規定銀行應訂定保密措施及保險措施,以確保高資產客戶的利益。 4.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該條規定銀行應訂定防制洗錢及恐怖主義資金贊助之內部控制及作業準則。 5. 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該項規定信託業者可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辦理信託經營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 6.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該款規定金融業者在進行國際金融業務時應訂定內部規範,包括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條的訂定,是為了保護高資產客戶的權益,並確保銀行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情況,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中有關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的規定。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
- 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 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銀行法 第 3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28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45-1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2-1 條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1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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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