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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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行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之方式,向高資產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並確認客戶瞭解且具備投資風險之認識後,始得提供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 一、說明客戶具備高資產客戶身分,銀行將以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之基礎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 二、說明客戶於決定投資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前,應先充分瞭解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可能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高資產客戶係以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三、說明銀行為客戶辦理之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概要。 四、說明銀行規劃為客戶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範圍概要,包括提供依本辦法所定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 2.銀行執行前項高資產客戶之通知及說明程序,應保存書面及錄音紀錄。於客戶不同意錄音之情形,銀行應做成書面紀錄請客戶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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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銀行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給高資產客戶之前,應向客戶說明以下事項: 1. 說明客戶具備高資產客戶身分,銀行將根據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 -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 2. 說明客戶在決定投資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務前,應先充分瞭解金融商品或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最大可能損失。高資產客戶作為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接受銀行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 3. 說明銀行在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中所獲得的摘要。 -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 4. 說明銀行計劃為客戶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摘要,其中包括提供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或服務。 -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銀行執行向高資產客戶進行通知和說明程序時,應保存書面和錄音記錄。如果客戶不同意錄音的情況,銀行應製作書面記錄並請客戶簽署確認。 -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4條第二項。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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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