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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