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在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收到的外籍移工匯款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的充分履約保證。這樣做的目的是保障外籍移工的權益,防止匯兌公司濫用收到的款項或未能履行其義務。 參考資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2.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在銀行業開立兩個專用帳戶,包括新臺幣存款專戶和外匯存款專戶。新臺幣存款專戶只能用來處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到的新臺幣匯款,而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則只能用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 參考資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3. 如果一個電子支付機構同時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那麼該公司需要遵守前述的1和2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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