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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
  2.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人檢及交易態樣監控;於註冊後,對現有外籍移工身分資料及居留證有效性進行持續審查。
  3. 前項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結束後至少五年。
  4. 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徵提外僑居留證,並確認外籍移工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以及向文件核發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居留證有效性。 二、徵提行動電話號碼,並確認外籍移工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5. 聯徵中心就前項提供查詢資料範圍、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應擬訂相關規範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6.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留存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之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7.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對於外籍移工之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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