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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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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
  2. 2.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人檢及交易態樣監控;於註冊後,對現有外籍移工身分資料及居留證有效性進行持續審查。
  3. 3.前項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結束後至少五年。
  4. 4.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徵提外僑居留證,並確認外籍移工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以及向文件核發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居留證有效性。 二、徵提行動電話號碼,並確認外籍移工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5. 5.聯徵中心就前項提供查詢資料範圍、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應擬訂相關規範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6. 6.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留存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之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7. 7.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對於外籍移工之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可以針對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必須根據該法辦法的要求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和持續審查機制。 2. 在外籍移工註冊時,匯兌機構必須確認其身分,並留存身分確認程序所獲得的資料。在外籍移工進行匯兌交易時,匯兌機構還應該進行交易控管,包括檢核受款人和監控交易模式。 3. 匯兌機構應該根據外籍移工註冊時和註冊後的每月計畫,進行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的查核作業。 4. 第二項所說的身分確認程序所得資料的留存期限,在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要保存五年。 5. 在確認外籍移工身分時,匯兌機構必須徵求至少以下身分資料並確認其真實性: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國籍;二、外僑居留證;三、行動電話號碼。 6. 匯兌機構必須保留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的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五年,直到停止或完成交易。 7. 匯兌機構在進行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時,對於外籍移工的匯款和其他相關資料必須保密。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外國人出入境及移民法」,Retrieved from: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75 -「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記辦法」,Retrieved from:https://law.moj.gov.tw/LawDetail.aspx?LCode=H0200011 -「銀行法」,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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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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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