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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准: 一、作委託他人處理。 二、營業許可證登載事項之變更。 三、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變更。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就前項第一款申請核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受委託機構符合本辦法之要求。 二、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四、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外籍移工權益受損,仍應對外籍移工依法負同一責任。
  3.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就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增加合作境外匯兌機構時,應檢具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書件。
  4.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應於變更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就新增合作境外匯兌機構,檢具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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