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先行賠付或給付其已認定的賠付或給付部分,並且在契約中沒有規定期限的情況下,保險人應在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以下是一個與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之範例: 假設某人在一起車禍中受傷並需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款,保險公司認定他應該獲得一部分的賠款金額,但對於剩餘的金額有爭議。根據法規,保險公司應該在契約中規定的期限內先行賠付或給付已認定的賠付部分,如果契約中沒有規定期限,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