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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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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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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先行賠付或給付其已認定的賠付或給付部分,並且在契約中沒有規定期限的情況下,保險人應在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以下是一個與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之範例: 假設某人在一起車禍中受傷並需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賠款,保險公司認定他應該獲得一部分的賠款金額,但對於剩餘的金額有爭議。根據法規,保險公司應該在契約中規定的期限內先行賠付或給付已認定的賠付部分,如果契約中沒有規定期限,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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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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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