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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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要保人要保的是其所有的藝術品、古玩品以及無法根據市價估定價值的物品,應根據保險法第73條和第75條的規定,約定其價值為固定值,作為保險的價值。這意味著要保人需要與保險人約定這些物品的特定價值,而不是依照市場價值來估算。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特殊價值的物品在發生損失時能夠得到適當的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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