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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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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要保人要保的是其所有的藝術品、古玩品以及無法根據市價估定價值的物品,應根據保險法第73條和第75條的規定,約定其價值為固定值,作為保險的價值。這意味著要保人需要與保險人約定這些物品的特定價值,而不是依照市場價值來估算。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特殊價值的物品在發生損失時能夠得到適當的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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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