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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73 條(保險標的|定值與不定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2.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3.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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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葉啟洲師:費率不是應該自由化(自由經濟)嗎,為何要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經濟)? 其他國家的處理方式可能是偏向「財務監理」(例如監管財報、營運狀況),而不太「商品監理」 另可參宏泰人壽薰衣草事件(https://ec.ltn.com.tw/amp/article/breakingnews/3658983) II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定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定值保險可免去或減少鑑定費用(例如藝術品價值難估計、變化高) III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不定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不定值保險比較貼近利得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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