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4 條(全損之定義)
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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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4 條規定產物保險全部損失含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標的毀損至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恢復原狀所需者,均視為全損。
Q · 車子被撞要修,但修車費比車價還高,這算全損嗎?
依保險法第 74 條,全損包含兩種情形:第一是保險標的毀損達於不能修復(實際全損),第二是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推定全損)。車子還能修但修費比車價高,法律上就視為全損。此認定直接決定被保險人能拿到全額理賠或僅按部分損失計算,且全損理賠後標的物殘值通常移轉給保險公司,是產險理賠談判的關鍵節點。
白話解讀
你的車被追撞,修車廠報價 45 萬,但這台車市價只剩 40 萬。修比買新的還貴,這台車在保險法上已經「死了」。第74條定義的「全部損失」不只是東西完全消失的情況,還包括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第二種:修理費用超過恢復原狀的成本。這就是保險業講的「推定全損」。全損的認定直接決定你拿到的是全額理賠還是部分理賠,而且一旦被認定為全損,標的物的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法第79條)。換句話說,全損認定是一個開關:往左撥,你拿全額但交出殘骸;往右撥,你拿部分修理費但東西還是你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74 條為產物保險「全部損失」之定義條文,涵蓋兩種情形:標的物毀損至無法修復的實際全損,以及修復費用超過恢復原狀成本的推定全損。本條建立產險全損認定的客觀標準,直接觸發全額保險金給付義務,並聯動保險法第 81 條(契約終止)與殘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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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74 條的全損是什麼意思?▾
標的毀損至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恢復原狀所需,兩者都算全損。
Q2推定全損和實際全損差在哪?▾
實際全損是物理上無法修復,推定全損是修費超過標的價值。
Q3全損認定之後車子歸誰?▾
依保險契約條款處理,一般約定殘值移轉給保險公司。
Q4保險公司不認定全損怎麼辦?▾
自行委請獨立鑑定出具修費估價,超過標的價值即可主張推定全損。
Q5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哪個對被保險人有利?▾
看標的殘值、新車價差、附加設備有無,未必全損就比較划算。
Q6老車事故修費超過車價算全損嗎?▾
符合保險法 74 條後段「修復費用超過恢復原狀所需」即構成全損。
Q7全損認定有時效嗎?▾
保險金請求權自得為請求時起 2 年不行使消滅(保險法 65 條)。
Q8海上保險的委付和產險的全損一樣嗎?▾
海商法第 142 條委付涵蓋更廣,但法理基礎同源於推定全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example | outcome |
|---|---|---|---|
| 實際全損 | 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 | 整輛車起火燒毀、貨物泡水報廢無法復原 | 全額保險金給付,殘骸依契約處理 |
| 推定全損 | 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 | 老車車禍修費 45 萬但車價僅 40 萬 | 視同全損理賠,殘值依契約多移轉予保險人 |
| 一部損失 | 修復費用未超過標的恢復原狀所需 | 車輛車門凹陷修復費 8 萬,車價 40 萬 | 按實際修復費用理賠,標的物所有權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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