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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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 1. 當火災保險契約因第八十一條的原因而終止時,已交付且未到期的保險費應該予以返還。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一個人的火災保險契約因被保險物品遭受損壞而終止,那麼該契約中已交付但尚未到期的保險費應該予以返還。 2. 在返還保險費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保險人有權在返還之前扣除根據短期保險費率計算出的保險費,該保險費是根據保險契約有效期間計算出來的。然而,如果終止契約的原因不能歸責於被保險人,則應該按照原因發生日期到滿期日期的比例來返還保險費。 範例參考:例如,一個人的火災保險契約因保險人的違約而終止,且該人已交付了全年的保險費,但在保險期間的中途終止了契約。根據法規,該保險人應該返還被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費,但可以扣除尚未到期的保險費。
- 第八十一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保險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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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