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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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可以以保險契約所得的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這項規定允許保險人與第三人進行抗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保險人可以主張保險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或其他與被保險人相關的條款來拒絕對第三人的賠償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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