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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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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可以以保險契約所得的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第三人。換句話說,這項規定允許保險人與第三人進行抗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保險人可以主張保險契約中的免責條款或其他與被保險人相關的條款來拒絕對第三人的賠償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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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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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