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94 條(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II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例如民法184)時,『🥷第三人』(例如被害人,類似債法上縮短給付)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劉宗榮師參考法國法推動94 2
先付後償原則
💇立法理由:
責任保險制度旨在提供加害人足夠清償能力,並保護受害第三人得以獲得補償。為維護受害第三人之權利,並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爰增定第二項,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付損失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第三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