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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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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二年期定期存款存儲於財政部核定之金融機構,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該基金將按照二年期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儲在財政部核定的金融機構,並將所得的利息合併入該基金。這意味著基金將將存入金額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儲存在核定的金融機構,並將所得的利息增加到基金的資金中。 舉個例子,假設人壽保險公司將一筆金額存入基金,持續存放兩年,根據定期存款的利率,該存款將根據利息計算方式(如年息或月息)而產生利息。這些利息將被併入基金,增加基金的總資金。這樣可確保基金的穩定性和增值,以支付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給付。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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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基金按二年期定期存款存儲於財政部核定之金融機構,其孳息併入本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