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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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及孳息累積達新臺幣二億元時,經財政部核准後得停止收取,其累積金額超過二億元部份按各業者原繳基金之比率退還之。業者收回該項退款時,應以「過期帳收入」列帳,並以借記「安定基金準備」及貸記「安定基金」作備忘分錄,俾帳表能同時表現。 前項退還各公司之超額安定基金照原繳存額全部還清後,此後安定基金之孳息及收益即悉數併入基金繼續累積,交由人壽保險公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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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當本基金及孳息累積達到新臺幣二億元時,需經財政部核准後可停止收取款項,超過二億元的部分則按照各業者原繳基金的比率退還。退款時,業者應將其列入「過期帳收入」帳項中,並進行借方「安定基金準備」和貸方「安定基金」的備忘分錄,以便帳目能同時顯示。 在將超額安定基金還清後,之後的安定基金孳息及收益,將全部併入該基金中繼續累積,並由人壽保險公會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8月5日修訂)
- 核名詞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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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