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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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職員職位最高為十五職等,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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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機構的職員職位最高為十五職等,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等。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進一步提供關於該條規定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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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