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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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構職位之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權責,除各級主管職位外,應訂定職位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工作項目相同之職位,得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
- 2.職位說明書由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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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4條的規定,各機構應訂定職位說明書,並由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各個職位的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權責,並且相同工作項目的職位可以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 該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依據「國營金融機構職位分級辦法」所制訂,並以最新的版本為主。例如,假設有一家國營金融保險公司,公司內有多個職位,如經理、營業員等。根據該規定,公司應該根據每個職位的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權責來訂定職位說明書,並由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制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明確,並且能夠依據這些要求來評估和選拔合適的人員。
- 工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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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