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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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附各該職位說明書,報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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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6條規定,第十四職等以下的職位列等是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的。而第十五職等的職位列等則需要填寫職位列等彙報表,並附上各該職位的說明書,然後提交財政部核定。鑑於所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並未具體提及任何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或詳細規定。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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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