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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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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附各該職位說明書,報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6條規定,第十四職等以下的職位列等是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的。而第十五職等的職位列等則需要填寫職位列等彙報表,並附上各該職位的說明書,然後提交財政部核定。鑑於所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並未具體提及任何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或詳細規定。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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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彙報表(格式如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