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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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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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8條,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的職位,如果該機構認為列等偏低,則在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提出申請複核,但僅限一次。在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的執行。 這個規定提供了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職位列等過程中的複核機制。如果一個機構認為其核定的職位等級偏低,它可以在核定文書到達後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複核。然而,每個機構只有一次機會來進行複核。在進行職位複核期間,任職人員仍需按原核定的職等履行職務,不受複核程序的影響。 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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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