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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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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職等,如與原核定之職等不相同者,應由各機構以複核核定之列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依本辦法第七條方式通知,並追溯至原列職等核定日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9條,當複核核定之職等與原核定之職等不相同時,機構應以複核核定之列等通知書通知該改變,並且該改變將追溯至原列職等核定日生效。 該條款所使用之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財政部公布之相關法規或辦法,並且可能根據不同的機構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據「財政部國營事業職位列等辦法」第10條的規定,複核核定之職位列等與原核定之職位列等不相同時,應經各機構人事單位通知該改變,並且該改變將追溯至原核定日生效。 另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財政部國營事業職位列等辦法」第7條,該條款中規定了通知複核核定結果的方式,例如以書面通知或公告等方式進行通知。 在這種情況下,教授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案件和相關機構所依據的法規,解釋如何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9條來進行複核核定之職等的通知和生效程序。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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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 9 條規定:「複核核定之職等,如與原核定之職等不相同者,應由各機構以複核核定之列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