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0條可以分為以下兩項內容: 1. 根據指定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給與基準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保留年資的結算給與和離職金。 2. 根據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的工作年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給與基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0條的規定,具體的計算方式和給與標準須參照當時的法令規定或勞基法相關規定。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勞基法第17條和第55條的規定,適用勞基法後的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需按照這些規定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2進行。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在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方面,如果當時沒有適用的法令可供參考,則需根據事業單位自訂的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進行計算。 總結來說,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0條明確規定了退休金和資遣費的給與基準,具體的計算方式必須根據當時的法令規定或勞基法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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