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44條、第26條和第27條,這些條文規定了以下內容: 根據該法第44條,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機構人員的撫卹金和月退休金所需經費應由各機構的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此外,根據該法第26條,撫卹金的計算是基於個人的工作年資。然後,根據該法第27條,月退休金的計算則有其他具體規定,此處沒有提供相關細節。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根據這些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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