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因違反法令受其本國主管機關之重大處分,應於收到處分書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如果外國保險公司因違反法令而受到其本國主管機關的重大處分,該公司應在收到處分書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備查。 參考資料: 1. 保險基本法(Insurance Act)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01 根據保險基本法第 176 條,保險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外國保險公司提交有關該公司在其本國的法律違規處分情況。 示例: 假設一家外國保險公司在其本國因違反法令而被罰款,該公司應在收到處分書後的一個月內將處分書報告給台灣保險主管機關,以供其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