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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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保險業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保險業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達法定標準以上。 (二)最近一期業主權益除以不含分離帳戶總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六以上。 二、保險業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保險業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且最近一年內資金運用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但其該等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四、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五、保險業應訂定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及該事業投資之其他事業之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其程序與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內部作業規範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保險業對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有派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其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即時取得該保險相關事業之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在國政府金融檢查報告等資料之控管機制。 六、保險業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七、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保險業董事會決議後施行。
- 2.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國外籌資事業以外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除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保險業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應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二、保險業應具備可健全經營管理該保險相關事業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三、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銀行業,應與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共同投資,且保險業之出資額不得高於銀行子公司。
- 3.保險業投資前與投資後,均應確認可取得並提供第十三條之三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規定應取得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或文件。但投資後因所在國法令規定變更致無法提供上開資料或文件,於知悉日之次日起二日內敘明相關事由函報主管機關,及於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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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的管理辦法第13-1條明確了保險業在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時的資格條件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的保險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要求: - 保險業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應達到百分之二百以上,或 - 最近一期業主權益除以不含分離帳戶總資產比率應達到百分之六以上。 2. 準備金的規定: - 保險業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符合法令規定。 3. 無不利健全經營之虞: - 保險業不得存在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 - 最近一年內資金運用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除非已經具體改善且經主管機關認定。 4. 董事會和內部作業規範要求: - 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若保險業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 保險業應訂定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及其他事業之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程序與內容應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 - 若保險業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該內部作業規範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 保險業對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有派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其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特定資料之控管機制。 5. 風險管理要求: - 保險業董事會應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負責整體風險控管。 - 保險業應建立有效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保險業董事會決議。 此外,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時,保險業在投資前後都應確認可取得或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或文件。如因所在國法令規定變更而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保險業應於知悉後的兩天內敘明事由函報主管機關,並在十五天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1條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 裁罰名詞
- 等情名詞
- 係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三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條文
- 上開名詞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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