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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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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擬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於事前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相關書件(如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2條規定:保險業在擬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時,必須事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件,並依照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進行投資。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進行國外投資時的合法性和風險控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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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3-2 條規定:「保險業擬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於事前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相關書件(如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