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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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就國外投資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進行查核並出具意見,納入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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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6-1 條規定,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就國外投資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進行查核並出具意見,納入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這項條文是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中新增的,其目的在於要求保險業委託會計師對國外投資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和評估,確保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這種查核工作應該包括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合理,以及執行是否充分,並且要求會計師出具相應的意見和報告。此外,這些報告還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進行了一筆國外投資,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應該委託會計師對該投資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和評估。如果會計師的查核結果發現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並且無法有效避免潛在的風險,則會計師應該在其報告中提出相應的意見,並在報告中向主管機關說明該情況。此外,這份報告也應該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以供其監督和評估。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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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