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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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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一、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二、第五條第十三款之私募公司債。 三、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四、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BB-級或相當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但屬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投資且資產池未達BBB-級或相當等級之個別資產佔資產池全部資產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五、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
  2. 2.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投資前項商品: 一、最近一年有資金運用違反本法受重大裁罰及處分。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但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以上未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且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達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會未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未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 3.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之投資,除與交易對手簽訂承諾投資之交易契約時,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外,就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所簽訂契約者,於後續依約參與注資時,保險業倘有最近連續兩期未能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得參與注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在以下投資項目的總投資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5%: - 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等級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第五條第十三款之私募公司債。 - 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 - 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BB-級或相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但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根據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投資,且資產池未達BBB-級或相等級之個別資產佔資產池全部資產的比例低於5%,則不在此限。 - 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 2. 保險業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投資前述項目: - 最近一年有資金運用違反本法受到重大裁罰及處分。但如果違反情況已經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則不在此限。 -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250%。但如果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到200%以上但未達到250%,且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的信用評等等級達到AA級或相等級以上,則不在此限。 - 董事會未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未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3. 保險業進行第一項第三款的投資時,除非與交易對手簽訂承諾投資的交易契約,必須符合前述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保險業在後續根據契約參與注資的過程中,連續兩個期間無法符合前述第二款的規定,則不得參與注資。 參考資料: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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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業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一、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