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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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四、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六、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七、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八、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九、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十、資產證券化商品。 十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十二、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十三、外國上市企業發行未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私募公司債。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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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保險業可以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的種類。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可以投資的國外有價證券包括以下13種情況: 1. 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 2. 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 3. 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4.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發行之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5. 本國銀行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及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 6. 本國企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 7. 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8.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 9. 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10. 資產證券化商品。 11. 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12. 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13. 外國上市企業發行未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私募公司債。 這些規定確定了保險業在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的範圍和限制。例如,保險業可以投資外國政府發行的公債或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的債券,也可以投資國外銀行發行或保證的金融債券等等。這些投資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 本票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 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保險法 第 146-1 條條文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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