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