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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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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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6條的規定,保險業在管理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加強對主機、週邊設備以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的防護,以防範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災害的發生。具體而言,保險業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在設置個人資料檔案的地點應考慮天然災害風險,如選擇位於安全區域或採取防水、防電等防範措施,並定期進行災害應急演練以確保備案計畫的有效性。此外,保險業也應針對檔案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檢查,確保其正常運作並作好防護工作,以避免機器故障或其他技術問題導致個人資料的遺失或外洩。相關範例可參考中華民國保險學會所發布的《保險業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或規範。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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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