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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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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7條,保險業在儲存個人資料檔案的磁碟、磁帶等媒體上,應該負責指派專人進行管理,並且建立備援制度。 根據《保險代理人法施行規則》第16條,保險業務員需儲存客戶的應登記資料與相關文件,並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法施行規則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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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7 條規定:「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