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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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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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7條,保險業在儲存個人資料檔案的磁碟、磁帶等媒體上,應該負責指派專人進行管理,並且建立備援制度。 根據《保險代理人法施行規則》第16條,保險業務員需儲存客戶的應登記資料與相關文件,並負有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法施行規則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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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