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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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業務其自留部分應按險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一、火災保險、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二、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十五。 三、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四十。 四、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費編製者,對於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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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第2條,不同種類的再保業務有不同的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提存標準。以下是各項再保業務的提存標準: 1. 火災保險、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的淨再保費的百分之五十。 2. 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保險):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的淨再保費的百分之十五。 3. 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的淨再保費的百分之四十。 4. 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的淨再保費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帳單是以滿期再保費編製的,則對於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可以不予提存。 參考資料:103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告修正「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範例:以人壽保險為例,根據該條款,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的百分之五十。例如,如果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的淨再保費金額為100萬元,根據要求,該再保業務的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50萬元。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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