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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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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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第3條,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在處理各種再保險業務時,需根據預算所列的險種,根據比例性與非比例性再保險業務進行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IBNR),並提存相關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根據第一款,對於比例性再保險業務,在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時,應參考國內外公司提供的資料,並按再保合約所規定的核保年度進行估計。在年度決算時,則採用移動平均法,根據五年累計的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出未來發展期間應估計的未報未決再保賠款。根據實際情況,衡量後再決定是否需要額外提存。 根據第二款,對於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區分險種,一律應按當年度的自留純再保險費的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而年度的自留賠款的三分之二會從累積提存的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扣減,而純再保險費則按原始毛再保險費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根據上述法規,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在處理各種再保險業務時,需要根據預算以及相關資料進行準確的估計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具體數據和範例需要參考相關文件和資料來進一步確認。
- 非名詞
- 提存名詞
- 核名詞
- 衡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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