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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2.12.24

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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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於年終決算時,對於比例性再保業務其自留部分應按險別依左列規定提存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 一、火災保險、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二、貨物運送保險 (包括海上及陸空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十五。 三、船體保險 (包括漁船保險) 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四十。 四、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再保費扣除再保佣金後淨再保費百分之五十。 前列各項再保業務,其帳單如係以滿期再保費編製者,對於未滿期再保費準備金,得不予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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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性與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合約所規定之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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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險再保險業務,應於年度決算時,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分別損失率變動準備與異常業務損失準備,提存賠款特別準備金: 一、損失率變動準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就最近十個會計年度之自留滿期再保費與自留再保賠款資料,計算平均損失率,與當年度之損失率比較,如當年度之損失率低於平均損失率時,應以其差率乘以各該險種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提存當年度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如當年度之損失率高於平均捐失率時,除不提存損失率變動準備外,並以其差率乘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據以收回部分過去所提損失率變動準備。又當損失率變動準備累計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淨再保費時,其超過部分並應收回作為收益處理。 二、異常業務損失準備,不分險種別,按當年度自留滿期總保費百分之一提存。年度決算時,遇有應攤銷之異常業務損失,應就累積提存之準備項下沖減之。 前項第一款當年度增提之損失率變動準備,及收回之損失率變動準備,應以其淨額列帳、又所稱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未決再保賠款。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異常業務損失,係指承受業務而往來之保險同業,發生破產、清算、涉訟及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需繼續攤付之賠款及有關費用。至異常業務之認定及其損失之估計與攤銷年限應逐案研判其性質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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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再保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損益或資產科目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2.12.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