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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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險再保業務,其帳單中列載之未決再保賠款、賠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損益或資產科目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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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第5條,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未決再保賠款、賠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應依據有關合約及資料,研判其性質,分別以損益或資產科目處理之。這表示當國營專業再保險業面臨未決再保賠款、賠款準備金或類似帳項時,必須依據相關合約和資料來判斷其性質,然後分別在損益或資產科目中處理。具體應如何處理,則要依據相關合約和資料的內容進行判斷。 參考資料: 1.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5月8日修訂。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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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