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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3. 第一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有關附表。
  4. 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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