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本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2.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 3.第一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有關附表。
- 4.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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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基金每年的七月三十一日前,應檢具次年度的預算書及工作計畫,並且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前,應檢具上一年度的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這些文件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然後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 若因市場重大變遷或業務需要,本基金需要增加支出的情況下,必須經董事會的通過,並且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納入年度決算辦理。 3. 預算書及決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以及相關附表。 4. 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並且連同監察人製作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些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時間範圍準備預算書、決算書、工作計畫和工作成果報告等文件,並且經過董事會和監察人的查核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文獻,以確保對該條規定的解釋和應用是準確和最新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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