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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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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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