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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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有關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會計處理事宜以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業務稽查的相關要點和作業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和第2項,財產保險業、地震保險基金在辦理住宅地震保險相關事項時應參照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住宅地震保險業務稽查作業規定。這些處理要點、處理原則和作業規定是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在修正時,同樣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根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的這些規定,保險業需按照相關作業要點和處理原則來處理住宅地震保險的承保、理賠和會計事務,並且地震保險基金則需根據業務稽查作業規定來進行相關稽查工作。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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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